当前位置:南平蓝房网 > 资讯中心 > 今日要闻 > 正文

3月1日就实施 这些你必须知道

今日要闻 | 来源:福建日报 2016-02-29 09:37:36 我要评论
[导读]3月1日,我国将开始施行《物权法》的新司法解释!新的司法解释都跟我们老百姓的生活紧密相关:房、车、买卖纠纷、离婚财产分割……小编引用了权威的解读,让你最快时间跟上形势。
3月1日,我国将开始施行《物权法》的新司法解释!新的司法解释都跟我们老百姓的生活紧密相关:房、车、买卖纠纷、离婚财产分割……小编引用了权威的解读,让你最快时间跟上形势。

1

二手车转让,没登记,

受让方“腰杆更直”!

据统计,截至2015年5月,全国机动车总保有量达2.69亿辆,机动车交易也日益频繁,告到法院的纠纷也五花八门。

比如,张三已经把机动车交付给了买受人李四,但双方没有去办理过户登记,而张三还欠王五的钱没还。王五能不能说,用这辆车来抵偿张三的债务呢?这时候,王五和李四,谁对这辆机动车拥有“优先所有权”?

根据新《司法解释》第六条规定,转让人转移船舶、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权,受让人已经支付对价并取得占有,虽未经登记,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《物权法》第二十四条所称的“善意第三人”的,不予支持,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而且,在物权与债权的关系上,在一物之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,一般而言,物权优先于债权……

一句话概括就是:李四的权利优先于王五的权利,即使车的所有权还没改登记,法律优先保护买方的权利!

2

无论咋登记的,

离婚判决房产归谁,就归谁!

当下,很多人离婚都会涉及到财产的分割,房产更是大头。如果法院将夫妻共同房产判给其中的一方,但房产证上仍是两人的名字,这房到底归谁?

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程新文在发布会上说:

“新《司法解释》规定,在离婚诉讼中,如果法院判决准予离婚,同时判决夫妻共有的房屋归丈夫或妻子一人所有,那么自法院判决生效时起,房屋的所有权就不再属于双方共有,而是归属于丈夫或者妻子一人,即使该房屋仍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。”

3

想改房产证名字,该先打哪种官司?

比如张三、李四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并约定共有房屋,但因各种原因申请登记在张三名下。后双方生隙,李四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房屋共有权。这时候,李四应该提起民事诉讼,还是行政诉讼?

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姜强撰文分析,物权法实施后,不少法官和法院认为,李四应先提起行政诉讼撤销该登记,才能确认其共有权。“但这种看法、做法,未能全面理解不动产登记的公示效力;也造成当事人诉累,形成行政诉讼不能认定登记错误、民事判决不能确定权属,并因此而循环无解的尴尬局面。”

新《司法解释》第一、二条就是对上述实践问题的回应,具体而言,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争议、不动产登记的基础关系的争议都可纳入民事诉讼。内部关系上,依据真实权利状态确定权利人,而非依据登记确定权利归属。

也就是说,李四提起民事诉讼,法院应当受理!如果李四提出他出资买房、以及双方关于共有约定的证据,法院应据此认定李四为共有权人。

 

蓝房网手机客户端
[编辑:李宝员]