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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月1日就实施 这些你必须知道

今日要闻 | 来源:福建日报 2016-02-29 09:37:36 我要评论
[导读]3月1日,我国将开始施行《物权法》的新司法解释!新的司法解释都跟我们老百姓的生活紧密相关:房、车、买卖纠纷、离婚财产分割……小编引用了权威的解读,让你最快时间跟上形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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只要预告登记了,

开发商想“一房两卖”是无效的!

在房产交易中,存在有商品房预售制度,购房者可以就尚未建成的住房进行“预告登记”。

新《司法解释》的第四条规定,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,开发商想转移不动产所有权,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、地役权、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,应当依照《物权法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,认定其“不发生物权效力”。

也就是说,只要买房人预告登记了,开发商私自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进行抵押,是无效的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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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“李鬼”那买了东西,

“李逵”来找我怎么办?

新《司法解释》的规定还有一个重要方面:“善意取得”。与它相关的纠纷非常多见,遍布于为数众多的合同、侵权乃至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中。

什么叫“善意取得”?

比如张三长年住着父亲的房子,擅自把房子转让给了不知情的李四。李四付完钱,张三父亲听说了,愤怒地跑来要房子。这时候,房子归谁?按照《物权法》的“善意取得”制度,李四拥有房子,张三父亲应向自己的儿子索赔。

具体到每一个案件,双方经常争论不休。最高法民一庭庭长程新文指出:“如何正确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适用中的一个重点、难点和热点。对此,新《司法解释》用6个条文,形成对善意取得适用的较为完整的规则体系。”

到底什么算适用“善意取得”?

新《司法解释》规定,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,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,且无重大过失的,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。真实权利人(在上面的案例中就是张三父亲)主张受让人(在案例中就是李四)不构成善意的,应当承担举证责任。程新文说:“此举明确了‘善意’认定的基本标准,以及由谁承担举证责任。”

新《司法解释》还明确存在“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”等五种情形之一的,应当认定不动产的受让人“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”,也就是说受让人不是“善意”的。受让人受让动产时,交易的对象、场所或者时机等不符合交易习惯的,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。

一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问题,《物权法》就是顶重要的法之一。司法解释的出台,使《物权法》在司法实践中操作性更强。小伙伴们,可收藏好了,遇到问题时记得擦亮眼睛,守护好你的合法权益!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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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编辑:李宝员]